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422执1063号之四
申请人:吕国琼,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刘金春,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吕国琼与被申请人刘金春人格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金春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6210330310000120009账户内存款人民2002.69元,现因已履行完毕给付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金春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344.1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天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尤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