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22执1936号
申请执行人:郭川,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工人,住建平县铁南街道南山街。
被执行人:王哲,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工人,住建平县铁南街道铁南路。申请执行人郭川与被执行人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322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川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已作出还款计划,并且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按照该还款计划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执193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肖 健执行员 王东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鲁嘉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