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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3财保3号

蚌埠市蚌山区佑昌钢管出租服务部、岳朝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佑昌钢管出租服务部;岳朝海;岳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3财保3号

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佑昌钢管出租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3MA2NG3FU5Y。经营者:金旭东,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兵,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岳朝海,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

申请人:岳阳,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佑昌钢管出租服务部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朝海、岳阳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佑昌钢管出租服务部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保单号666373018182018000012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佑昌钢管出租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岳朝海、岳阳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50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佑昌钢管出租服务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