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784执6295号申请执行人张圣哲,男,1991年1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志坚,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圣哲与被执行人胡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志坚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志坚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俞小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代
书记员 胡婷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0784执6295号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圣哲与被执行人胡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执行人胡志坚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8)浙0784执629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联系人:俞小旬联系电话:0579-8714****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8)浙0784执6295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永康市交警大队车管所送达地址永康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俞小旬送达人俞小旬李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