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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执44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范振国;范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北段**。

负责人:李汝波,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杜康大道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范振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div>

法定代表人:范豪,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伊龙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范柯,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振国,男,汉族,1951年6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范柯,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范振国、范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范振国、范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范振国、范柯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2950万元、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92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7097元等。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乔万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