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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25执334号

封开县水务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13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当事人
封开县水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25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封开县水务局。机构代码:00716618-5。 法定代表人莫自策,局长。 被执行人蔡琼桂,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封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封开县水务局与被执行人蔡琼桂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粤1225行审2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处罚款19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已冻结银行存款,但存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1225执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植连洲

审 判 员  区晓曦

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燮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