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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5执保65号

李卫平、张海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卫平;张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5执保65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平,男,44岁,1973年11月1日出生,地址永丰县,证件号码36242519731101021X 被执行人张海峰,男,39岁,1979年5月14日出生,地址永丰县,证件号码362425197905140011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赣0825执字第保65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李卫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肖海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江西

书记员 曾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