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5执保65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平,男,44岁,1973年11月1日出生,地址永丰县,证件号码36242519731101021X 被执行人张海峰,男,39岁,1979年5月14日出生,地址永丰县,证件号码362425197905140011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赣0825执字第保65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李卫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肖海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江西
书记员 曾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