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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4240号之一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濒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濒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7353X5。

法定代表人:李文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濒心,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28号楼第4层13、14号房,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348499746K。

法定代表人:张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3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濒心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车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巧瑜

审判员  齐 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