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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81执1391号之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申请娄富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娄富开;徐晓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81执1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被执行人娄富开。被执行人徐晓珍。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娄富开、徐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81民初4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18日以(2018)湘0181执1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娄富开、徐晓珍位于浏阳市XXXXXXXX权证号码为XXXXXX的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娄富开、徐晓珍位于浏阳市XXXXXXXX权证号码为XXXXXX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伟武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