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81执1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被执行人娄富开。被执行人徐晓珍。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娄富开、徐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81民初4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18日以(2018)湘0181执1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娄富开、徐晓珍位于浏阳市XXXXXXXX权证号码为XXXXXX的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娄富开、徐晓珍位于浏阳市XXXXXXXX权证号码为XXXXXX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伟武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