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02民初25号
原告:许昌伟光汇通曹魏古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东大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弄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超,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鲁斌,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许昌伟光汇通曹魏古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鲁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昌伟光汇通曹魏古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昌伟光汇通曹魏古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尚建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