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祖康。被执行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南。法定代表人李朋。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42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12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鸣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聂祖康。
被执行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2幢B座814室。
被执行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南京路西19-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朋。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42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12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hanyg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