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13财保1号

任某某与王某某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财保1号

申请人:任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被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申请人任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渝0113执保9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相应财产及申请人任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

申请人任某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相应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任某某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