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财保10号
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该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管宜彬,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
申请人:倪敬艳,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
申请人:韩芳,女,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
申请人:徐呈杰,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
申请人:刘勤,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
申请人:徐勤花,女,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 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管宜彬、倪敬艳、韩芳、徐呈杰、刘勤、徐勤花银行存款140万元、查封价值14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勤在中国工商银行(6222001610101152113)的账户存款14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韩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7050006954992)的账户存款14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徐呈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290024198664)的账户存款140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管宜彬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916040000018600614107)股。 五、查封被申请人管宜彬名下鲁Q3××××号轿车一辆。 六、查封被申请人倪敬艳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座××室房××(购房合同编号Y××1号)。 七、查封被申请人管宜彬、倪敬艳、韩芳、徐呈杰、刘勤、徐勤花价值1400000元财产。 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瑞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