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624号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叶见华、叶余、钱建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见华、叶余、钱建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叶见华、叶余、钱建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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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624号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叶见华、叶余、钱建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见华、叶余、钱建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叶见华、叶余、钱建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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