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终3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彤彤,女,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永通弘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西路西口南天富商住楼5单元3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王月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飞,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马彤彤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永通弘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彤彤因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彤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任武
审判员 马学英
审判员 赵春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武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