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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民终3070号

马彤彤与呼和浩特市永通弘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彤彤;呼和浩特市永通弘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月飞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终3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彤彤,女,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永通弘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西路西口南天富商住楼5单元3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王月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飞,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马彤彤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永通弘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彤彤因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彤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任武

审判员 马学英

审判员 赵春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武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