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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1642号

杨广彬、牛伟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广彬;牛伟超;张瑞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杨广彬,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1231979********,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田王**,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永泽上公馆**楼****。

被执行人:牛伟超,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东城路**院**郑市。

被执行人:张瑞芝,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杨广彬申请执行牛伟超、张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伟超、张瑞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伟超、张瑞芝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造成冻结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流失、引发不利执行等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