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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5058号

代常现与孔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常现;孔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4民初5058号原告代常现,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孔磊,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县。

原告代常现诉被告孔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孔磊支付承揽款37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8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常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原告承揽被告杭州市中河中路53号中山苑商场负一楼地面拆除工作。2017年11月11日,被告出具书面说明一份,载明中河中路53号中山苑商场负一楼地面拆除总面积3100平方米,12元每平方米,总价37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书面说明意思表示真实,也可证实双方之间的承揽关系,并确认承揽款总额。被告应依约支付上述承揽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孔磊支付原告代常现承揽款人民币3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由被告孔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斌元

人民陪审员  符小丽

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叶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