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4民初5058号原告代常现,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孔磊,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县。
原告代常现诉被告孔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孔磊支付承揽款37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8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常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原告承揽被告杭州市中河中路53号中山苑商场负一楼地面拆除工作。2017年11月11日,被告出具书面说明一份,载明中河中路53号中山苑商场负一楼地面拆除总面积3100平方米,12元每平方米,总价37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书面说明意思表示真实,也可证实双方之间的承揽关系,并确认承揽款总额。被告应依约支付上述承揽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孔磊支付原告代常现承揽款人民币3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由被告孔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斌元
人民陪审员 符小丽
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叶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