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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5行审2号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潜江市禹民农机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潜江市禹民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9005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潜江市横堤路**。法定代表人漆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占武,该局执法监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潜江市禹民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潜江市高石碑镇笃实村****法定代表人唐进豪。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潜土资罚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潜江市禹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于2018年7月开始占用高石碑镇笃实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502.61平方米建设综合办公楼,地,地上新建701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被占用的土地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潜江市禹民农机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潜土资罚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被执行人潜江市禹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701.6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非法占用的502.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高石碑镇笃实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对非法占用的502.61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2513.05元。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唐进豪居民身份证、对唐进豪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数据分析表、潜江市国土资源局高石碑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的报告、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执、交费票据、土地租赁合同、潜土资(听)告字[2018]第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潜土资罚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潜土资催字[2018]第2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潜土资罚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潜江市禹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潜土资罚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潜江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君

人民陪审员  胡绪祖

人民陪审员  龚官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立

书记员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