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川1323执590号 康太华、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康太华于被执行人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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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太华、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川1323执590号 康太华、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康太华于被执行人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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