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7号
申请人:谯府,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徐志仙,女,汉族,1965年5月14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谭俊,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谯府与徐志仙、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志仙、谭俊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主文)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