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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2执3568号

柯先进、三门县花桥镇吴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先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2执3568号

申请执行人:柯先进,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三门县花桥镇吴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花桥镇上郑村。

法定代表人:柯明撑。 本院在执行柯先进与三门县花桥镇吴都村村民委员会(2018)浙1022执356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三门县花桥镇吴都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县花桥镇吴都村村民委员会存 款506883.9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王超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

书记员 毛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