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1023财保1号

常金成、庞燕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常金成;庞燕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财保1号

申请人:常金成,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

申请人:庞燕子,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申请人常金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庞燕子所有的号牌为浙J×××××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常金成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金成以为保证诉讼的顺利执行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庞燕子所有的号牌为浙J×××××小型汽车,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410元,由申请人常金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在本裁定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裴超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

书记员 周宇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