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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82民初8703号之三

宋福生与赵佳宁、孙洪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福生;赵佳宁;孙洪俏;杨健;张莉;宋雪;中冶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河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三河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8703号之三

原告:宋福生,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现住三河市。

被告:赵佳宁,男,1986年6月8日出生,现住三河市。

被告:孙洪俏,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被告:杨健,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被告:张莉,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被告:宋雪,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中冶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7131716782。

法定代表人:张莉。

被告:三河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401806685。

法定代表人:张春英。

被告:三河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47752527W。

法定代表人:孙洪俏。 原告宋福生与被告赵佳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宋福生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河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宋福生撤回对被告三河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四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