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1行初648号 原告宋文贤,性别××年××月××日生,××族。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文枢东路**。 法定代表人黎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区长。 原告宋文贤诉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文贤于2018年12月20日以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文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文贤负担。
审判长 陆俊騑
审判员 谢宇飞
审判员 李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