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81财保1号申请人王某甲,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申请人余某甲,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
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余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某甲驾驶的赣H×××**小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王某甲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余某甲驾驶的赣H×××**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查卫华
审判员 程文新
审判员 袁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