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281财保1号

王某甲、余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余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81财保1号申请人王某甲,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申请人余某甲,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

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余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某甲驾驶的赣H×××**小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王某甲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余某甲驾驶的赣H×××**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查卫华

审判员  程文新

审判员  袁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