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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4312号

沙成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沙成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4312号 移送执行部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沙成勇,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被执行人沙成勇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罚金执行一案,(2017)粤0305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和(2018)粤03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对其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罚金人民币50000元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沙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不动产、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