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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12执1号之三

张爱国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爱国;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12执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爱国,男,1972年2月12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场镇。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技术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法定代表人:赵国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9)川0812执1号之一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5117.77元,现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5117.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侯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钱巍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