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26429号
原告:北京创艺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纲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爱,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翼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起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科。
原告北京创艺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翼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创艺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4月8日签订《代号斩3D场景洛阳报价服务合同》和《代号斩一角色1804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代号斩手游项目研发中的美术外包给原告,并约定如未及时支付相应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未支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现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且被告出具了项目验收单,但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145900元委托服务费用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拒绝,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委托服务费145900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未能向被告江苏翼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诉状副本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双方若存有争议可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披露的甲方地址虽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天地科技广场1号楼5层,但本院向该地址送达因“无此公司”被退回,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明确的,以其登记地或注册地为住所地,故应以被告注册地为被告住所地,依据当事人选择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约定,本案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伟雄
审 判 员 华碧芳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