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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9号

李映波、王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李映波;王钰;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9号

申请人:李映波,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王钰,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A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80150113H。

法定代表人:赵炳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映波、王钰与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