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3民初15946号
原告:文庭伟,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工业区合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041824。
法定代表人:近藤康正,董事长。
被告: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76号通美大厦17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87131K。
负责人:郁方铭,经理。
原告文庭伟与被告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文庭伟于2018年12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庭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庭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