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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5946号

文庭伟与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文庭伟;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3民初15946号

原告:文庭伟,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工业区合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041824。

法定代表人:近藤康正,董事长。

被告: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76号通美大厦17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87131K。

负责人:郁方铭,经理。

原告文庭伟与被告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上海中央化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文庭伟于2018年12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庭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庭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