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91财保2号
申请人: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55490837B。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珍,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838541N。
法定代表人:王小海,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王巧芬,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申请人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王巧芬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清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