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7号
原告:张学涛,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寿光市。
被告:董广峰,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寿光市。 原告张学涛诉被告董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学涛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新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