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3民初7135号
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96X4,住所地,张店杏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良,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友,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吕在锋,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在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
人民陪审员 刘 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