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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执2809号

洪卫国与潘贤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卫国;潘贤庭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2809号

申请执行人:洪卫国,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执行人:潘贤庭,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洪卫国与潘贤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潘贤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洪卫国材料款211382元及逾期利息(以2113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被告潘贤庭承担。因潘贤庭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洪卫国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13992元及利息。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18年8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8月8日、2018年11月27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苏E×××××,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10月23日(如在此之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该车暂未扣押到,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2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3992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韶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