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302执恢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玉荣,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刘成高,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殷爱霞,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玉荣与被执行人刘成高、殷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成高、殷爱霞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齐玉荣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齐玉荣同意,将张店区昌国西路29号B13-C-15号不动产(原房权证号**-××3)拍卖标的物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133520元抵偿两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成高、殷爱霞所有的位于张店区昌国西路29号B13-C-15号不动产(原房权证号为**-××3),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1335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齐玉荣抵偿被执行人刘成高、殷爱霞所欠款项。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齐玉荣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宓远胜
审判员 邹庆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