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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022民初1264号

黄山市龙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市龙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22民初1264号

申请人:黄山市龙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1022574436620H。

法定代表人:周桂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兵,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10001514951197.

法定代表人:项端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玲,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龙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市龙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毅斌

人民陪审员  谢 恒

人民陪审员  黄爱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