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324民初1738号

张跃与张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跃;张魁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324民初1738号

原告:张跃,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魁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张跃与被告张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民,被告张魁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跃诉称,原告与被告张魁俊是朋友,因为被告做生意分别于2013年、2014年向原告借款30000元、50000元,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为原告出具了80000元的欠条,并于2016年偿还原告借款18000万元,尚欠原告62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2000元。 被告张魁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张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张跃身份证复印件 2、欠条一张,证明2015年11月1日,被告张魁俊欠原告张跃80000元整(捌万圆整)。 原告张跃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魁俊向原告张跃借款8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1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2016年被告偿还原告18000元,尚欠原告借款62000元。2018年8月7日,原告张跃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魁俊欠原告张跃6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魁俊应及时偿还欠款。被告张魁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魁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跃借款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张魁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蔡惠敏

审判员  赵艳霞

审判员  周丽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许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