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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203刑初744号

冯某、王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冯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内0203刑初744号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明日星城德景苑12栋2单元1楼东户;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包头市,于2018年8月3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麻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日晚,在包钢医院南门被告人马某(己判决)、边某(在逃)、曲某(已判决)等人与包钢医院殡仪服务部工作人员姜某(已判决)、张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文某(己判决)、李某1(已判决)、王某1(已起诉)、冯某、王某等人发生械斗,打斗过程中边某左肩被刺伤,左臂及背部被砍伤,文涛左前臂骨折。经鉴定,边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文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就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同案犯证言、鉴定意见、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晚,因争抢殡葬服务业务,被告人马某(己判决)、边某(在逃)、曲某(已判决)等人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医院南门与包钢医院殡仪服务部工作人员姜某(已判决)、张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文某(己判决)、李某1(已判决)、王某(已起诉)、冯某、包钢医院保安王某等人发生械斗,打斗过程中边某左肩被刺伤,左臂及背部被砍伤,文某前臂骨折。经鉴定,边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文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曹某、丛某证言,证实包钢医院殡仪部姜某领着一群人还有包钢医院门口个体有个花圈店店主马某也领着一群人,但是两伙人没有遇到过,他们两拨人都在急诊室来回走,感觉要打架的事实。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2016年12月8日将张某藏匿的涉案斧头一把从包钢医院殡仪部扣押,及包钢医院殡仪部环境情况及发现涉案斧子的情况。3、同案犯姜某、张某、李某、马某、边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冯某参与斗殴的经过。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各被告人聚众打斗的起因。5、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边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文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6、被告人冯某、王某的供述,证实事件的起因、经过。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在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抓捕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冯某主动投案的事实。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姜某等人的判决情况及被告人冯某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1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 杰

人民陪审员 薛俊峰

人民陪审员 屈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祁鑫源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http://www.chnlawyer.net/hit""_blank)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http://www.chnlawyer.net/hit""_blank)的;(二)聚众斗殴(http://www.chnlawyer.net/hit""_blank)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http://www.chnlawyer.net/hit""_blank),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http://www.chnlawyer.net/hit""_blank)的。聚众斗殴(http://www.chnlawyer.net/hit""_blank),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