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徐小丹,女,生于1981年8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郭自敏,女,生于1966年11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8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自敏存款51182元(含执行费、诉讼费、逾期利息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自敏在有关单位、个人的收入511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浩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