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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1执恢48号

徐小丹、郭自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小丹;郭自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徐小丹,女,生于1981年8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郭自敏,女,生于1966年11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8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自敏存款51182元(含执行费、诉讼费、逾期利息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自敏在有关单位、个人的收入511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浩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