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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20号

安长栓与曹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长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曹泽新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0号

原告:安长栓,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诗楠,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泽新,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04481703Q。 代表人:徐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陈钢,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长栓与被告曹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长栓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盛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