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1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同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韦艳艳。 被执行人陈兆宇,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 本院执行的广西同济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兆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同济饲料有限公司依照(2017)桂0802民初1555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1131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兆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陈兆宇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额度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陈兆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因被执行人陈兆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权111319元及相应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子颜
审判员 刘江云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廖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