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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财保1号

黄玉森、王清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黄玉森;王清林;王清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4财保1号

申请人:黄玉森,男,生于1952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男,生于1981年1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黄玉森女婿。

被

申请人:王清林,男,生于1973年7月12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

申请人:王清显,男,生于1966年9月8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黄玉森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清显驾驶的、被申请人王清林所有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担保人黄旭东以其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玉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清显驾驶的、被申请人王清林所有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期限至2020年1月1日。扣押担保人黄旭东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期限至2020年1月1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黄玉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郭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