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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2民初32992号

焦帅帅与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帅帅;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32992号

原告:焦帅帅。

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单一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观洋。

原告焦帅帅与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焦帅帅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焦帅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帅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焦帅帅负担。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