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303执异40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汕尾市深汕石油储存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马宫镇鸡笼山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1967767822。
法定代表人:庄乃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枫,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学庆,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604777165。
负责人:郝志坚。
被执行人: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会信用代码:91130932109739087U。
法定代表人:张宇峰。
被执行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百富国际大厦**楼**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256Q。
法定代表人:卓华。
被执行人:朱广清,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在本院执行(2018)粤0303执恢429号申请执行人汕尾市深汕石油储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汕尾市深汕石油储存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8年12月已注销,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汕尾市深汕石油储存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有 培
审判员 杨 晓 玲
审判员 邱 昭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金能(兼)夏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