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159-6号
申请执行人:马丽萍,女,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保德县实验小学教师。
被执行人:刘亚中,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保德县职业中学教师。
被执行人:高春燕,女,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保德县实验小学教师,现住县医院集资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保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德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刘亚中在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德管理部公积金账号内的金额35800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高春燕在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德管理部公积金账号内的金额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志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