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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20432号

杨旭敏与曹青、李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旭敏;曹青;李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432号

原告:杨旭敏,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曹青,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李容,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代表人:程海彦,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敏诉被告曹青、李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旭敏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谢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