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4427号
原告:慈溪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J0777M)。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永利大厦〈24-1〉室。
法定代表人:刘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浙江麦田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810032648。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710416644。
被告:濮阳市东方海洋计算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1607546F)。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振兴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千脑汇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焦东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东方海洋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东方海洋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黄科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
书记员 胡铭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