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张广元,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谭雪南,男,住北京市丰台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15751号判决书,张广元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雪南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谭雪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谭雪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谭雪南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