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2民初4355号
原告:南京东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门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赵国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亚平,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根,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市紫京营销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鲍坝社区北侧4-5
法定代表人:刘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阳,江苏致邦(泰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东发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紫京营销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蒋玲,
人民陪审员殷伯锦、徐千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东发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9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
人民陪审员 徐千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