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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12号

李磊与吴中区木渎亿达冰淇淋店、冯雪菁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磊;吴中区木渎亿达冰淇淋店;冯雪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98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亿达冰淇淋店,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64号悠方购物中心5层L520。

法定代表人:冯雪菁。

被执行人:冯雪菁,女,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李磊与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亿达冰淇淋店、冯雪菁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吴劳人仲案字(2018)第14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亿达冰淇淋店、冯雪菁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亿达冰淇淋店、冯雪菁银行存款人民币529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鸣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98年09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423199809271097,住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李家胡同7号。

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亿达冰淇淋店,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64号悠方购物中心5层L520。

法定代表人:冯雪菁。

被执行人:冯雪菁,女,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64号悠方购物中心5层L520。申请执行人李磊与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亿达冰淇淋店、冯雪菁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吴劳人仲案字(2018)第14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亿达冰淇淋店、冯雪菁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亿达冰淇淋店、冯雪菁银行存款人民币529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hanyg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来自: